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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10-22 09:28:25

  自今年年初起频发的“办会员卡赠保险”,近期再次引起了监管部门的注意,四川◆◆★■■★、湖北★◆◆★■、大连等地保监局警示消费者留意会员卡赠保险存在的隐患。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系列服务多由网络公司或者科技公司统筹◆■◆■,消费者通过网络公司提供的手机App激活卡号。网络公司则通过手机App增值服务获得利润★★■,并借助保险公司庞大的个险渠道推销会员卡★◆★◆■★。

  此前某寿险监管人士就告诉记者(微信公众号:证券日报微保险),目前保险监管大环境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会有部分保险机构打监管擦边球的行为★★◆★◆■。

  该会员卡从外观上看与保险卡较为相似,代理销售人员利用简阳市摩托车车主多对保险业务不了解的弱点,通过与交强险搭售的方式向摩托车主销售此种会员卡。但是在销售时,却向车主隐瞒了会员卡的真实情况◆★,宣称这是一种意外保险。但实际上★■◆■■,保险仅是该会员卡众多服务中的一项,而且还是赔付率极低且赔付条件十分苛刻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据了解◆■■■★■,购买该会员卡即可成为公司会员◆★◆■,可享受公司免费提供的法律咨询、保险咨询,协助审车上户、保险理赔等服务。

  一是业务形式高度模仿注册式意外险产品■★◆◆◆★,会员卡印有面值、保额★■★、卡号、激活码等内容,需要刮开激活码涂层在网站注册登记,销售时直接宣称是意外险★★,让消费者误以为是购买了保险产品◆■■★◆。

  有监管人士告诉记者,由于会员卡赠保险的展业模式不同于一般保险业务,其展业往往踩在监管的空白处,目前难以界定其是否违规。然而,一旦发生投诉或者纠纷◆■◆★,通常难以进行有效监管,消费者很可能面临投诉无门的尴尬境地。

  1月份保监会下发《关于促进人身保险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强调★■,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不得在保监会批准设立分公司的经营区域以外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6月份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遏制赌博类保险★◆★■◆◆。7月初,北京保监局规定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营销员通过互联网宣传、销售保险产品进行管理。

  三是跨区域展业难以有效管控■◆◆★◆。该业务通过网络在各地招募代销机构及人员★■◆◆■◆,大多跨区域通过保险公司投保,无法通过对当地的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管控排查,防范风险★◆。

  《证券日报》记者(微信公众号:证券日报微保险)了解◆★◆■,会员卡赠保险并非一般的卡折类保险,其运作模式比较复杂◆◆★★。从会员卡提供的服务看,一张会员卡往往包含多种服务◆★◆★★,比如旅游、酒店、医疗、购物◆★、手机App等★■■。与此对应的服务提供商包括旅游公司■★◆、酒店★◆■★★、医疗机构■★◆、商场★◆、网络公司等◆◆,而保险产品则由保险公司提供。

  会员卡从外观上看与保险卡较为相似◆◆,但是在销售时■★■★,却向车主隐瞒了会员卡的真实情况◆★◆◆■★,宣称这是一种意外保险

  他表示◆★★,类似这种销售模式的监管,需要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保监局权力有限,由于监管超越权限,相关处罚也无法下发。另外★■★■◆★,该类会员卡有附带的保险属于赠送保险★★,不是销售保险,如果要进行监管■★■◆,先得认定它是销售行为。所以目前监管层只能警示消费者,并不能有效监管。

  上述监管人士表示■★,上述会员卡赠保险的监管难题涉及到互联网保险的一些监管内容和监管属性,比如网上保险账号激活、手机保险服务、跨行业监管等,“如果会里保监会能出台相关文件,那么互联网的一些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从盈利模式来看,相当于不同的公司共同出资为会员卡持有者购买了一份保险(有重疾险★★◆■、意外险等)。这一过程中,不同机构借绑定的旅游、购物、住宿等服务获取利润■◆■,保险公司获得保费收入★◆★■,销售人员获得佣金收入★■◆■,会员卡购买者获得了优惠打折服务■◆。

  记者(微信公众号★◆■◆◆★:证券日报微保险)查阅资料发现,其实类似会员卡赠保险的情况并非今年首次出现。

  互联网保险快速发展的同时,其带来的风险也要切实关注。目前保监会正在制定互联网保险相关监管规则■◆★,“估计很快会出台。因为互联网保险越做越大,风险也越来越大。◆◆”

  2012年4月9日上午■■■,简阳市工商局接到简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举报称:有不法商家以一种与保险卡极为相似的会员卡冒充保险卡销售给摩托车车主、驾驶人员,涉嫌欺诈消费者。经调查发现,与简阳市相隔不远的成都市中,一些保险代理公司委托简阳市的摩托车经销商◆◆★■★、中介人员、保险代理人等代为销售一种会员卡★◆■。

  上述监管人士表示,这类会员卡的投诉往往是由于误导引起的■◆。该类会员卡通常是由A保险公司的营销员推销,消费者误以为是A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就欣然购买了■■。但其实会员卡中的保险是B保险公司的产品,★◆◆“这个误导就让消费者吃不消”。

  二是经营主体游离于监管之外◆◆★,发行会员卡的机构大多注册为电子商务公司,咨询服务公司等,为其◆★■“会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形式上是投保人,无需具备保险销售资格,发生销售投诉时对于这类机构及其经营行为缺乏监管依据。

  有保监局人士向记者透漏★■■,赠保险的会员卡在某些省份“已经卖疯了”。一张会员卡为何会如此热销呢?